廣東省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商會
會長辦公會議制度
為更好地發揮商會會長班子集體領導、集體決策的作用,進一步規范會長辦會會議程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會長辦公會議是商會發揮集體領導、集體智慧,對商會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,經過集中討論研究作出決策的重要會議,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,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。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,書面征求各會長意見。
二、根據商會工作需要,秘書處將須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,提請執行會長、會長商定召開會議的時間。
三、 商會各級機構凡有涉及行業問題的動議,應通過商會秘書處提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。
四、會長辦公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: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、秘書長。顧問、副秘書長及相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。
五、 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.與會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,應事先請假并經秘書處同意,不可委派其他人員代會,但可以對審議內容提前發表書面意見,秘書處應在會前2—3天將會議文件或議程送呈全體與會人員。
六、 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主持,如執行會長因故不能參加,可指定其他參會的商會領導中的1名為會議主持人。
七、會長辦公會議議事原則:堅持集體領導,實行民主集中制及少數服從多數,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八、會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,除明確專人落實外,應由秘書處、各分支(代表)機構負責貫徹落實,并將落實情況向會長、執行會長、秘書長報告。會議由秘書處設專人專本記錄并存檔,并 負責起草會長辦公會議紀要,由執行會長簽發。
九、本制度由商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
2013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