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13-06-09 10:54
員代表單位公章或簽字。
第十六條常務副會長、 副會長、監事的變更和增補
本會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在任期內,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,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,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。同意變更的,經理事會批準后,向全體會員公告,并及時填寫《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》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;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,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資格。
本會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的增補參照第十三條進行。本會屆中,不受理監事的增補。
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(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