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13-06-09 10:54
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選連任。
第三條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條監事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。監事不參與表決。
第五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
第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。
(二)監督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核實參會會員、理事、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,簽名確認會員